(一)符合《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各区(县)、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具有一定整合资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二)根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2019年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即将到期(名单详见附件2),按照自愿原则,可申报复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