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材料时须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一)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基本情况表;入驻的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倒闭情况新增入驻小微企业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附件1)
(二)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
(三)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证明材料。
(五)组织结构、部门分工、人员配置情况。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花名册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人员缴费名单。
(九)合作服务机构情况。
(十)增创新成果证明材料。
(十一)荣誉资质证明材料。
(十二)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总结、照片等)。
(十三)服务小微企业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十四)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相关佐证材料。
(十五)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