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自愿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荐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的结果,初步确定市级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市级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4月份集中办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