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小企业重点服务机构扶持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1-06-16
  • 来源于:四川省-泸州市-相关政府部门
泸州市中小企业重点服务机构扶持管理办法

第九条经认定的重点服务机构,纳入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管理,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十条﹐市和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级建立重点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库,搭建工作平台,积极组织经认定的重点服务机构开展或参与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培训,鼓励、支持重点服务机构之间和重点服务机构与中小徽企业的对接合作,促进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经认定的重点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服务任务。对重点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提升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绩效突出的公共服务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相关的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重点服务机构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认定有效期满后,可本着自愿原则按照认定程序进行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重点服务机构应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服务信息,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若主体信息或重要登记信息等有所变更,应及时逐级进行报备和更新。
第十四条重点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点服务机构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服务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行业组织处分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及以上不参加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公益服务活动;
(四)一年内两次及以上不按规定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服务数据、资料的;
(五)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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