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主要按照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有关规定分配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
第八条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具体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我市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我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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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是: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可提高到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40%。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3.项目有多个承担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三)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院所发展资金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