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 发布日期:2017-09-19
  • 来源于:四川省-南充市-相关政府部门
南充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公开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进行预算报批调整。
每与站兔E十踉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变更(股权变更、该单位名称变更除外)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科技局和财政局,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沦敬级公动多符R龙桃狙心尔,业会.涨您普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报科技局和财政局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科技局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四)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我省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查一查企业可申报哪些惠企政策
奖补政策快速匹配 奖补额度精准预估
锐创社政策服务优势
数万企业共同的选择
取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