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为广安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成立时间原则上应满1年。
2.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申报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其余单位为合作单位,所列合作单位均须在申报书中加盖公章,并附合作协议。
3.企业牵头或企业参与申报项目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60%、匹配资金比例不低于1:1(相关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要求为准),并提供配套资金证明材料(申报时上月末企业财务报表、上月末银行对账单或银行贷款授信等材料之一),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4.纳入统计部门研发投入(R&D)调查范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一级建筑业企业,大中型服务业)牵头申报项目的单位,须提供统计部门的最近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5.项目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和科研失信记录,申报材料须真实客观。
6.项目申报单位要对项目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报送项目纸质材料的同时须报送项目单位承诺书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7.根据《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要求,2021年立项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原则上应开发一个科研助理岗位,相关经费可在“劳务费”科目中开支。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研究开发能力。
2.每名项目负责人限申报本年度科技创新项目1项(不含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项目),目前承担有尚未结题验收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项目为后补助项目,只填写联系人,无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三)其他要求
1.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多项专项资金,也不得就同一事项或项目重复申报专项资金。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在申报材料中主动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未主动说明,取消申报资格。
2.同一企业或合作社(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连续扶持满2年的不予申报这2类项目。
3.项目执行期从2021年2月起,执行年限原则上一般为1年。
4.不受理涉密项目。
5.申报限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原则上各区市县申报合计不超过7项(其中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1项,食品安全或环境保护领域有关的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1项),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川渝合作高滩—茨竹新区申报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项,同一市级单位申报合计不超过2项。
6.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安排和决策部署,按相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