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60项。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每年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国际科技合作类奖不分等级,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