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提名者包括下列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提名者):
(一)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区县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提名条件的高校、企业、学会、协会等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进行审查,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或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或者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被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黑名单、处于惩戒期内的;
(四)已两次被提名为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为市科技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五)曾经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为市科技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六)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同一项目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参加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评审。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