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提名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造假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当年度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纳入科研诚信管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终身被提名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结果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其1至3年的提名资格。
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者是个人的,永久取消其提名资格;提名者是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机构为参评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停止采信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并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职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