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理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条市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参与初评专家抽取、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评审活动。
第四十一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评审专家名单、评审工作安排、评审结果报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