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各依托单位认真组织相关重点实验室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对重点实验室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重点实验室在参评过程中应遵守科研诚信,确保材料完整和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失信行为将被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推荐部门、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三)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四)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将予以通报评批并按照不合格处理。(五)评估材料应不涉及秘密内容和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