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各上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的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具体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通知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当地企业申报,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补助(奖励),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三)本实施细则所述“项目投入金额”项目投入包括硬件、软件研发投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购置、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和开展研发的人力成本(含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如涉及跨年度的,最多可计入近2年的投入,具体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四)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
(五)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20日生效,有效期至《关于进一步促进光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经信办〔2020〕3号)失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