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3年。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 建立运行监测制度。示范基地每半年应向所在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基地建设和运营管理情况,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孵化能力、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满意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的示范基地,予以警告处理。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示范基地资格。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