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符合市技创中心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编制市技创中心建设可行性方案,提出中心的技术领域和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并提供所需的附件材料,经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省市战略需求变化等情况,顺应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创建标准,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的技术创新中心可行性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名单。
第十五条对通过咨询论证的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广安市“XXX(领域名)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鼓励市技创中心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市技创中心可根据不同建设投入模式,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第十七条市技创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日常工作,牵头制定本中心发展战略、章程,提供技术规划、研发方向、技术路线等重大事项决策建议。中心主任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权限,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市技创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市技创中心应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市技创中心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市技创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依托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中的认定流程重新组织相关认定工作。
第六章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市技创中心需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自查评估报告,并由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技创中心定期进行绩效评估,3年为一个周期。绩效评估对该市技创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包括:技术创新水平、人才队伍建设、高端成果转化、行业引领带动、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档。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市技创中心进行动态管理,对评估合格及以上的市技创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技创中心,限1年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的,市技创中心资格予以撤销:
(一)中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市技创中心;
(二)中心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影响实现中心功能和任务的;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不上报绩效评估材料,或上报的评估材料经核实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情形的;
(五)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整改仍未通过或不予整改的;
(六)有其他严重问题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对撤销的市技创中心进行公布,被撤销市技创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