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对象及条件

  • 发布日期:2021-05-19
  • 来源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相关政府部门
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3),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4)。
(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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