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请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普基地认真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基地的职责和范围、基本设施条件、管理制度、科普工作规划、近一年科普工作开展情况(需提供开展科普活动的文字和图片等证明材料)、基地安全工作情况、基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各基地需同时填报《2021年泸州市市级科普基地统计表》(附件2)和《市级科普基地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
(二)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基地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开展现场抽查。符合市级科普基地条件的,继续列入市级科普基地名单,不符合市级科普基地条件的,取消资格。
(三)社会公布。我局将市级科普基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