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

  • 发布日期:2021-09-15
  • 来源于:四川省-乐山市-相关政府部门
2022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

总体绩效目标:
示范推广一批引智成果,扩大引才引智受益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国(境)外智力成果支持。
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经费: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实施周期:
项目执行期2年,起止时间2022年1月-2023年12月。
支持方向和重点(含考核指标):
支持我省企业、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示范推广通过自身开展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而形成的具有推广价值、应用价值的成果,或采用“二次引进”的方式,引进和推广适宜在我省应用推广的引智成果。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农业产业体系重点领域。围绕“10+3”,重点支持川菜(椒)、川果(桑)、川牛羊(饲草畜禽)、川鱼和现代农业种业等方面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及产业化。
(二)现代产业体系重点领域。围绕“5+1”,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新一代网络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智能装备、农产品精深加工、医药健康、新材料、清洁能源、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及产业化。
(三)现代服务业体系重点领域。围绕“4+6”,重点支持科技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医疗康养服务等方面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及产业化。
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成果要求。
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该成果须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推广价值,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明显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且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需提供引智成果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近年来实施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外专引智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等清单,近年来聘请国(境)外高端专家的工作照片、工作合同和咨询协议等。
(二)申报单位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自筹经费与专项经费比例不低于1: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的项目,需与企业联合申报。
3.鼓励申报单位联合重庆相关单位申报项目,推动与重庆实现引智成果资源共享。对此类联合申报的项目,将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三)注意事项。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牵头申报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预算间接费用,技术指标及其水平提高程度将作为此项目验收时的重要考核指标;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只能预算直接费用。
2.项目负责人多年积累和原始创新,未开展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形成的成果不属于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支持范畴。负责人为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不受此限制。
3.所有支撑材料原件扫描后作为附件在四川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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