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标准年综合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100吨标准煤以内(含100吨)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的,节能量每增加100吨标准煤,再给予3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申报时间每年9月至次年1月,由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