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鼓励总部经济落户发展。对新落户我市的农业总部企业,在1年内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和确定为成都市级重大项目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被确定为成都市级特别重大项目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对在都江堰市新设立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功能型机构的企业,自项目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当年地方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连续5年给予最高不超过90%的产业扶持;对新入驻我市精华灌区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