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鼓励联营共建重大项目。对与市属国有公司合作成立合资公司的社会投资方(社会投资方出资比例达60%及以上),采用有偿使用农用地(200亩以上)和集体建设用地在精华灌区康养功能区实施项目建设,且在合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市属国有公司的5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购置费用和销售物业)重大项目,按前三年实际投入建设资金的5%给予项目合资公司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给予项目合作公司最高不超过3年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有偿使用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