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鼓励优化土地供给要素。支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在我市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挂牌出让税费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全额补助给项目实施主体,补助资金需全部用于产业功能区建设;单个项目主体享受本政策最高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