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鼓励优先使用国有资产。对从事农业产、加、销和其他三产融合发展类项目的,可优先租用或购买纳入都江堰市国资管理目录的可利用国有资产。对租用国有资产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可连续三年给予每年50%的租金补贴,当年享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每㎡补贴最高不超过25元/月;对购买都江堰市国有资产且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不含购房款)及以上的,项目运营满一年后,按其实际购买国有资产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已享受政策的主体,在合同约定年限内不得将涉及的资产对外转租、出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退回全部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