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当年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四川藏区劳动者、毕业3年内的四川藏区(彝区)“9+3”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