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进入我县并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自注册之日起,在我县年度经济贡献达10万元(含)以上的,以企业在我县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予以扶持;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年度经济贡献突破100万元(含)的,以企业在我县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65%为参照数,在突破当年予以扶持;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年度经济贡献突破500万元(含)的,以企业在我县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为参照数,在突破当年予以扶持;对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当年在我县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且增幅15%以上的,以企业上一年度年度经济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在我县地方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50%为参照数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