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研发,按经核定的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5%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县级地方配套补助;对获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各类创新载体,按同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市场化应用,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县级配套补助;支持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企业单个技术合同最高50万元县级配套补贴;对新获批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企业(含试点示范及优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含技术发明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1配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