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和研发人员在申请补贴和奖励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区法人和个人信用系统,5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由区经科信局向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提出申请终止发放补贴和追回已领取的补贴和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的;
2.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3.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负责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部门和企业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