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交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有关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