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政策奖补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机构或组织的管理团队,奖励的金额、比例由企业、机构或组织自行确定,原则上奖励比例不低于5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含经认定的非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符合“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必须纳入本区统计。
3.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机构,原则上在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实际经营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且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金。如抽回实缴出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改变纳税义务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等,需退回前期奖励所得;如发生虚假投资或其他骗取补贴奖励行为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骗取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本政策所有奖补资金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市级楼宇等级认定奖励申报指南》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