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四川体育局、四川产业基地所在市(州)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三条四川体育产业基地应加强信息统计工作,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四川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定期重新组织评审。省体育局成立四川体育产业基地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四川体育产业基地进行指导、考评和重审,并将考评和重审结果上报省体育局。
第十五条根据考评意见,经省体育局审定,对考核优秀的四川体育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四川体育产业基地资格并摘牌。
第十六条涉及四川体育产业基地发展的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省体育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