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扶持和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园)、小企业孵化园等,均可向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有合法的资质。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成立时间2年以上,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1年以上。
2.有明确的规划。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有专项规划或明确内容,对大学生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3.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等创业服务。
4.有扶持的措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积极为创业大学生享受扶持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政策落实效果明显。积极接收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俱乐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5.有明显的效果。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保有量不低于10户(个)。每年扶持(孵化)成功大学生创新创业实体不少于5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