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
(三)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