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及个人。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资助;
(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2.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资助:
3.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4.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三)资助条件
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成都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6.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窗口办理;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第八条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5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权利有效、权属明晰,技术在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开展专利布局;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利税状况良好。
4.企业启动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29490—2013)工作(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专职从事运营业务不少于5人。
5.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6.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四)验收条件
1.围绕相关领域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和收储、许可、交易等业务,在相关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0件以上,涉外发明专利申请10件以上。
2.专利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或在成都行政区域外实施转化和运营,其相关收益的纳税关系在成都行政区域内;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培育期内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围绕专利池或专利组合,开展运营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
4.企业通过贯标认证。
第九条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纳入市级支持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独立或联合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研发创新能力强,列为市级支持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或拥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2.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其技术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围绕核心专利开展专利布局,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
3.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5%以上,并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
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已经启动贯标工作。
5.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四)验收条件
1.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的专利技术创新难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
2.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布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70件以上,涉外发明专利申请15件以上。
3.相关专利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或许可、转让到成都行政区域外的,相关收益纳税关系在成都行政区域内。
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培育期内相关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
5.企业通过贯标认证。
第十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资助
(一)资助对象
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以及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进行资助。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经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资助。
2.评定为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试点期满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资助。
3.通过贯标认证,给予4万元资助。
4.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12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5.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运营、代理和托管工作。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1000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
2.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2000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助。
3.年代理成都行政区域内发明专利申请3000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
4.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资助。
5.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0家、50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专利孵化器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各类主体投资新建专利孵化器。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的,给予2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中心城区达1000平方米以上,郊区新城达8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占总面积的75%以上。
2.中心城区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团队达30家以上,郊区新城达20家以上。
3.在孵企业和团队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所有入驻的企业和团队需有自主核心专利。
4.具有完善专利代理、运用、交易、投融资、信息服务、维权援助服务等系列功能。
5.已获得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同类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
(一)资助对象
对新获批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公共服务机构、试点示范园区、保护市场、品牌服务机构、试点示范企业,以及省级试点示范企业等给予配套资助。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运营中心等国家级公共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资助。
2.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资助。
3.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开展专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园区,给予20万元资助。
4.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市场,给予10万元资助。
5.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和各专项服务试点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6.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资助。
7.被四川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四川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资助。
8.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12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9.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研究。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区(市)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产业园区联合申报。
2.研究方向符合相关区(市)县或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从事专利导航研究及相关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利代理人、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人员不少于5人。
4.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同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同时承担资助研究项目不超过3个。
(四)验收条件
1.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
2.真实反映该技术领域专利布局及竞争态势,针对研究的产业领域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3.通过专家组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专利纠纷处理资助
(一)资助对象
协助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纠纷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提供侵权判定咨询服务的维权援助专家。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机构协助调解专利纠纷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维权援助专家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每人每件给予600元资助。
2.申报资助的机构、专家须为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的入库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维权援助服务资助
(一)资助对象
主动开展专利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