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及处理第二十条异议受理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交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有关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二十一条调查处理和期限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