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申报时间内,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认真审核申报企业信息及资料,严格执行申报纪律,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说明解释,并备注存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得使用扫描、彩印件,企业申报资料送市经信局后不能增加、更换、修改、加盖印章、重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