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2017年1月1日(含)之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二)小型或微型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三)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严重违法行为。(四)2019年1月-12月企业场地费用支出未享受过国家、省、市、区(市)县等部门此类补助。(五)2019年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租金实际支出4万元(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