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境外新建分支机构、合资合作或独资建设项目的工业企业。
申报要求:
1.在境外新建分支机构的工业企业,应当取得当地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并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在境外合资合作或独资建设项目的工业企业,项目应符合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并已开工建设或通过当地竣工验收。
3.时间范围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
申报材料:
1.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经信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文件。
2.境外新建分支机构、合资合作或独资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3.境外投资备案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在境外新建分支机构的工业企业,须提供(1)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2)经审计的最新专项财务报表;(3)前期工作印证资料,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6、在境外合资合作或独资建设项目的工业企业,须提供(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或独资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2)经审计的最新专项财务报表;(3)项目印证资料,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项目立项手续或项目竣工手续等;
7.申报企业的真实性声明。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散件不予受理。
(二)支持企业参加市外项目招投标;促进企业间协作配套;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展会、赛会
1.参加市外项目招投标
申报要求:
(1)参与市外项目中标。
(2)增值税抵扣发票开票时间是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
(3)申报金额按增值税抵扣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算。
申报材料:
(1)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经信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文件。
(2)中标企业填报《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扫描件。
(4)中标合同扫描件(如合同数量多,可提供达到申报限额的部分)。
(5)已供货发票存根联扫描件(如增值税抵扣发票数量多,可提供达到申报限额的部分)。
(6)截止申报时供货专项审计报告。
(7)申报企业的真实性声明。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散件不予受理。
2.促进企业间协作配套
申报要求:
(1)企业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采购市内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的工业产品。
(2)采购产品必须是市内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不含采购本地商贸企业销售商品以及水、电、汽、油、盐、物流等)。
(3)增值税抵扣发票开票时间是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
(4)申报金额按增值税抵扣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算。
申报材料:
(1)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经信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文件。
(2)企业填报《促进企业协作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扫描件。
(4)截止申报时企业采购专项审计报告。
(5)增值税抵扣发票扫描件及采购产品清单,按增值税抵扣发票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含发票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如增值税抵扣发票数量多,可提供达到申报限额的部分。
(6)市内供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供货合同扫描件(如合同数量多,可提供达到申报限额的部分)。
(7)申报企业的真实性声明。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散件不予受理。
3.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展会、赛会
申报要求:
(1)参加经信系统在省内外举办的综合或专业展会、赛会。
(2)申请展会、赛会项目,须具有经信主管部门或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参展、参赛相关业务手续。
(3)参加经信系统以外组织的展会、赛会,不在本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内。
申报资料:
(1)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经信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文件。
(2)参加国省级展会、赛会补助资金申请表。
(3)经信主管部门或组展方的参展邀请文件。
(4)证明本企业参加展会、赛会的现场照片、图像、影像等资料。
(5)如企业独立参加展览,还需提供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扫描件。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散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