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报单位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属于报送内容。2.网络系统上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24:00,逾期不再受理。3.各市(州)科技局应组织区域内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完成填报,鼓励支持其他单位(企业)填报,并梳理形成本市(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典型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