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人才及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机构,其中纳入火炬统计范围的企业需配合火炬统计报送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本实施细则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申报企业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产业领域的独立法人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记录、重大负面报道;非高污染企业。
4、企业未上市。
5、潜在独角兽企业:以最新一轮融资协议签订时间为截止日期,企业成立5年以内(含),其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美元,或企业成立5年(不含)—10年(不含),其投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
独角兽企业:以最新一轮融资协议签订时间为截止日期,企业成立不足10年(不含),其投后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
最新一轮融资协议签订时间须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30日之间;估值以最新一轮融资协议内容为依据。
6、被认定为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后,达到独角兽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成都高新区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